行业新闻

​互联网共享骑行意外险——谁是真正的被保险人?

阅读量:15500 发布时间:2026-07-03 00:00:00

1779802257891928.png   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与一家共享出行科技公司开展合作,共同推出面向公众的骑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由该科技公司作为投保人,统一为实际使用其平台服务的骑行用户进行投保,相关保单信息则直接通过共享出行平台的后台系统自动同步生成并录入保险系统。刘乙在日常出行过程中,使用本人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并通过绑定该号码的微信账号扫码解锁了一辆共享单车,并完成了骑行及费用支付。然而,由于该手机号码此前曾被其前妻用于注册同一共享出行平台账户,且平台未及时更新或校验用户身份信息,导致系统自动生成的保单中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仍显示为其前妻姓名。不幸的是,刘乙在此次骑行途中遭遇严重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刘乙的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保单记载的被保险人与实际出险人身份不符”为由拒绝赔付。刘乙父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 

裁判结果 

成渝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互联网保险场景下,不能机械地仅以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并显示的表面信息来认定被保险人身份,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深入探究投保行为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法律关系。本案中,刘乙系该手机号码的合法实名使用人,亲自扫码开锁、完成骑行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其行为表明其实际接受了保险保障,属于保险合同项下真实的被保险人。尽管因平台技术或管理疏漏导致保单信息登记错误,但该错误不应由无辜的消费者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据此认定刘乙为案涉保险合同的实际被保险人,符合投保人(即科技公司)为真实骑行用户投保的初衷,最终依法改判保险公司向刘乙父母支付5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普法提示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保险产品通过平台自动投保、信息自动同步等方式完成缔约过程。在此类场景中,若因系统错误、历史数据残留或身份识别偏差等原因导致保单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消费者无需过度恐慌。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实际使用人身份、支付记录、行为轨迹、平台操作日志等关键事实,穿透形式表象,还原真实的保险合同关系,从而切实保障普通用户的合法权益。建议用户在使用此类服务时,留意个人信息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平台或保险公司更正,以避免后续理赔纠纷。




新闻资讯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