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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代签名投保,交了五年保费还能退吗?
阅读量:16750 发布时间:2026-06-25 00:00:00
案情简介
王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出差在外。在其出差期间,其大学同学——一名保险业务员——前往王某家中拜访,向王某妻子介绍了某款人身保险产品。王某妻子在未征得王某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同意为王某投保,并当场交付了首年保费。该业务员随后代替王某在投保单上签署了姓名。王某出差返回后,收到了保险公司寄送的正式保险合同及缴费发票。此后五年间,王某每年均按时主动缴纳续期保费,从未对投保事宜提出异议。然而,数年后王某与该业务员因私人矛盾关系恶化,遂以“投保单上的签名非本人亲笔签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五年来已缴纳的全部保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案涉投保单确系由他人代签,王某本人并未亲自签署,但其在收到保险合同及发票后,明知投保行为存在且签名非本人所为,仍连续五年主动、持续地履行缴费义务,该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对代签行为的默示追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合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据此认定,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以代签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全额退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普法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代签名问题有明确规定:原则上,未经投保人本人签字的保险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若投保人事后实际缴纳了保险费,则视为其以实际行动认可并追认了该代签行为,合同自此生效。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签名均可代签。对于需要被保险人同意方可订立或变更的保险合同(如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相关条款无效。因此,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尽量亲自签署文件;若因特殊原因由他人代办,应在收到合同后第一时间核对签名、保障内容及个人信息,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切勿在长期接受并履行合同义务后,又以代签为由反悔主张合同无效,此类诉求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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