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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发生事故死亡,家属向朋友索赔是否合理?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25年一天,张某和陈某等人相约唱歌喝酒,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之后,张某乘坐陈某的汽车,由代驾开车将二人送至陈某的工作室附近,随后陈某离开。陈某离开后,张某独自驾驶车辆驶离。凌晨3时12分左右,张某驾驶小汽车以约102km/h的车速撞击路口的警示桩和道路指示牌的T型杆,该路段限速为80km/h。碰撞后车辆起火,事故造成张某死亡、车辆损坏以及道路设施损坏。事后,张某的家人将陈某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
一审认为,陈某所负的注意义务不应仅仅局限于口头提醒,而应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例如帮忙叫代驾、联系亲属或者将张某安置到安全场所等,以切实阻止张某驾车。于是,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95898.5元。如何看待这一结果呢?我认为值得商榷。因为陈某称自己当时已劝说张某不要开车,建议其睡在自己的车里或者工作室内,张某也曾口头表示“好的”。而且陈某在离开之后还给张某联系,再次提醒其不要开车,并再次建议张某睡在自己的车里或者工作室里。陈某明确表示自己对张某后续独自驾车驶离的行为并不知情。

监控记录和通话记录也证实陈某所述属实,陈某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并且在两人均有饮酒的状态下,能做到多次提醒,是否应当认定为尽到义务呢?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高达177mg/100ml,属于严重醉驾状态。法院虽然认为陈某在张某曾表露过开车意图的前提下,应当采取更多保障措施,但是是否考虑到陈某当时的酒精摄入量和饮酒后的状态?并且张某作为一名司机,不应该不知道不能酒驾,陈某无法准确判断张某是否会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从逻辑上来说,几乎不可能对一个人做出这样的预判,尤其是一个普通人。所以综合考虑的话,陈某或许不应该承担责任。
当然,最终结果是认定陈某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但这5%似乎也不应该有。毕竟,如果要让一个尽到一定提醒义务的人去为另一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承担代价,这是否算是纵容呢?以上仅为个人观点。
另有一个媒体报道的与酒相关的案例。
2024年11月,杨某出差北京,和作为同学、朋友的任某相约就餐。就餐过程中,二人均有饮酒,之后任某在饭店内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任某家属随后将杨某和当时二人就餐的饭店告上法庭,索赔187万元!结果会如何呢?结果是一审法院驳回任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任某家属不服并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再次驳回任某家属的上诉并维持原判。为何会是这样的结果?
因为审理认为,杨某和任某在就餐期间均有饮酒,喝的是一瓶43度的二锅头白酒。但是在饮酒期间,两人均无恶意劝酒行为,任某的死亡鉴定结果显示为“符合猝死”。并且杨某并非专业医务人员,其在发现任某身体异样之后,已经依据其接受的急救培训方面的知识为任某进行了心肺复苏(按压)。而且饭店工作人员也及时拨打了120,可以认定已尽到合理的照顾和救助义务。所以,杨某作为共同就餐人不存在明显过错。任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是否应当饮酒以及饮酒量应完全具备判断和控制能力,其对饮酒或过量饮酒后可能引发的损害有注意义务,因此任某应对自身负有相应责任。
同时,审理认为杨某虽然对于任某的身体判断存在一定过失,但杨某已经负担了任某的抢救费用并赔偿20万元,足以弥补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两个案例,不同的结果,引人深思。
如果在没有恶意劝酒的前提下,饮酒之后要对就餐或聚会的所有人负责任,那么以后谁还敢聚餐饮酒呢?客观上,又有谁能做到在自己饮酒之后对其他饮酒的人的后续行为负责到底呢?难道只有将对方送到家里才算是尽到完全义务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没个尽头了,人与人之间…… 恐怕此后也难以再继续交往了,毕竟交往的风险几乎无处不在!作为成年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如第二个案例的解释那样,为自己负责。
没有人能绝对了解另一个人,也没有人会持续关注另一个人,所以没人能知晓聚会饮酒的伙伴的身体状况。从逻辑上讲,不应要求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负完全责任。理论上,在分开之前尽到必要的提醒义务便应当可以免责。否则,未来与任何人饮酒聚会,怕是都得先签订免责协议了。然而,拿出这样的免责协议,无异于直接散场,还谈什么交往?以后还有人情味吗?或许这样的结论略显偏激,但相信也会有一部分人认同。我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坚决抵制酒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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